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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 Quick fix – or no fix? 意见:快速修复 – 还是不修复?

当“2002年房屋发展(管理及执照)(修订)条例”引入第22C条时,我写了一则
2004年3月INFO Johore Bar发表的文章。

此后,“2007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修订)条例”另行修订
22C,其实质上就是 – 一个在买卖下绝对分配自己的权利的购房者
协议(SPA)对其融资人有权起诉开发商,尽管有上述转让
他(购房者)应在诉讼提出后14天内或之前通知其融资人

在前一节和经修改的部分之间没有什么变化;修正案的关键是要做
除了在购房者可能开始采取行动之前是否需要金融家的同意的问题
他自己的名字“被替代为”买家必须在或之前通知金融家的规定“
在针对房屋开发商的诉讼后十四天内已提出“。

回到我2004年的文章中,我已经评论说,这个问题是实体法之一,而不是一个程序。该
关于购房者(在SPA下的权利绝对转让后)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
SPA下的开发者不仅仅是技术性或形式的问题;实质上是与保护有关的
开发商将他放在一个放心的位置。 22C正在做什么是对程序性的补救办法
实体法问题。

在执行选择行动(相对于SPA)时,所有有关方面必须在法庭面前
可能是对他们所有人的最终裁决。在SPA的选择中被绝对分配的地方
受让人(必须分配整个行动选择权);受让人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没有加入转让人,而不是相反。

如果转让留下一些利益,即不是一个绝对的转让,这两者都是规则
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成为诉讼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和转让人都不能起诉
对于没有加入对方的选择,原告如果他同意,并且被告如果不是。有什么困难?
这样做?要重申,所有各方在法庭面前的要求是为了保护开发商,没有
转让人或受让人可以根据SPA单独起诉开发商。

我们很多高等法院的判决没有理解法律,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这些高等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声明指出,如果转让是通过贷款的安全性,则必须是这样做的
因此不是绝对转让,因此转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这是
不正确。人们只需要阅读我们的顶尖法庭对Nouvau Mont Dor,Hipparrion,Chuah Eng Kong的判决
和Bupinder Singh,以欣赏法律的实际立场。

这个困难似乎源自对“绝对转让”这个词的理解或误解
以收费方式转让“。

为了更好地理解绝对任务,我们必须牢记“绝对”和“收费”一词
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使用。分配绝对是分配整个选择在行动。分配给
收费方式是分配少于整个行动中选择的,有时候整个选择行动直到
发生一些未来事件,即偿还债务等。我将这称为“方式”
转让是为了反对作业的“目的”。

在确定作业是否是转让的目的不是要考虑的因素
绝对的或通过收费的方式。转让的目的可能是通常是贷款的担保;但是
并不意味着转让是以收费方式。自1889年以来一直举行一项任务
抵押贷款,其全部债务(选择在行动中)被转让给抵押权人,并附有转让的条件
偿还是绝对的,Tancred v Delagoa湾和东非铁路[1889] 23 QBD 239。

相比之下,如果权利被分配到“直到有追加利息的钱偿还给你”为条件转让
并以收费方式作出,Hughes v Pump House Co. [1902] 2 KB 190。

总而言之,22C没有解决问题。在没有受让人的情况下,购房者起诉开发商
开发商的答案是,转让人没有任何权利,他可以起诉,权利被分配到
受让人快速修复还是不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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