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ommentary of the Federal Court’s judgement in He-Con Sdn Bhd v Bulyah binti Ishak & A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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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mentary of the Federal Court’s judgement in He-Con Sdn Bhd v Bulyah binti Ishak & Anor[1] A court exercising its discretion under its jurisdiction in equity will not contradict its jurisdiction in law to declare as void, that which is valid in law; we must pay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emedy […]

Punctuation and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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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nctuation and Statutes¹ The English rule is that punctuation is no part of a statute and it ought to be disregard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tatutes, see Maxwell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12th Edition at page 13. The irrelevance of punctuation has two consequences. First, a provision in a statute may be read as […]

OPINION: Quick fix – or no fix? 意见:快速修复 – 还是不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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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2002年房屋发展(管理及执照)(修订)条例”引入第22C条时,我写了一则 2004年3月INFO Johore Bar发表的文章。 此后,“2007年房屋发展(管制及执照)(修订)条例”另行修订 22C,其实质上就是 – 一个在买卖下绝对分配自己的权利的购房者 协议(SPA)对其融资人有权起诉开发商,尽管有上述转让 他(购房者)应在诉讼提出后14天内或之前通知其融资人 在前一节和经修改的部分之间没有什么变化;修正案的关键是要做 除了在购房者可能开始采取行动之前是否需要金融家的同意的问题 他自己的名字“被替代为”买家必须在或之前通知金融家的规定“ 在针对房屋开发商的诉讼后十四天内已提出“。 回到我2004年的文章中,我已经评论说,这个问题是实体法之一,而不是一个程序。该 关于购房者(在SPA下的权利绝对转让后)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 SPA下的开发者不仅仅是技术性或形式的问题;实质上是与保护有关的 开发商将他放在一个放心的位置。 22C正在做什么是对程序性的补救办法 实体法问题。 在执行选择行动(相对于SPA)时,所有有关方面必须在法庭面前 可能是对他们所有人的最终裁决。在SPA的选择中被绝对分配的地方 受让人(必须分配整个行动选择权);受让人被允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没有加入转让人,而不是相反。 如果转让留下一些利益,即不是一个绝对的转让,这两者都是规则 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成为诉讼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和转让人都不能起诉 对于没有加入对方的选择,原告如果他同意,并且被告如果不是。有什么困难? 这样做?要重申,所有各方在法庭面前的要求是为了保护开发商,没有 转让人或受让人可以根据SPA单独起诉开发商。 我们很多高等法院的判决没有理解法律,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这些高等法院判决中的一些声明指出,如果转让是通过贷款的安全性,则必须是这样做的 因此不是绝对转让,因此转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这是 不正确。人们只需要阅读我们的顶尖法庭对Nouvau Mont Dor,Hipparrion,Chuah Eng Kong的判决 和Bupinder Singh,以欣赏法律的实际立场。 这个困难似乎源自对“绝对转让”这个词的理解或误解 以收费方式转让“。 为了更好地理解绝对任务,我们必须牢记“绝对”和“收费”一词 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使用。分配绝对是分配整个选择在行动。分配给 收费方式是分配少于整个行动中选择的,有时候整个选择行动直到 发生一些未来事件,即偿还债务等。我将这称为“方式” 转让是为了反对作业的“目的”。 在确定作业是否是转让的目的不是要考虑的因素 绝对的或通过收费的方式。转让的目的可能是通常是贷款的担保;但是 并不意味着转让是以收费方式。自1889年以来一直举行一项任务 抵押贷款,其全部债务(选择在行动中)被转让给抵押权人,并附有转让的条件 偿还是绝对的,Tancred v Delagoa湾和东非铁路[1889] 23 QBD […]

PRESCRIBED SCHEDULE H CONTRACT, UNDER REGULATION 11(1) OF HOUSING DEVELOPMENT (CONTROL AND LICENSING) REGULATIONS 1989 (“房屋發展(管理及牌照)規例”第11(1)條,1989年規定的附表H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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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住宿”根據HDA 1966年 1.第11(1)條規定,“如果銷售合同是用於在細分的建築物中出售和購買房屋住房的形式,以建築物或包裹的形式劃分成包裹,作為情況可採用附表H所規定的格式。因此,“主體財產”是劃分為包裹(主體財產)的土地的分割建築物的特定包裹。 2.“住房發展(管理和執照)法”第19條中的住房定義“包括完全或主要建造,適應或擬用於人類居住或部分為人類居住而部分用於商業的建築物,物業單位或宅邸房屋和部長根據第3A條規定不定期成為住房的其他類型的住宿。 3.直接的問題是,定義中的建築物和物業單位是指主體財產還是由主體財產整體構成的分房建築。 4.必須指出的是,“包裹”一詞不屬於房屋定義的一部分,如果遺漏是故意的,則提出問題。 5.有爭議的是,適用房屋住房的定義應適用於作為特定包裹的主體財產,而不是包含所述包裹(第一解釋)的分割建築物,或者替代方案是定義應為適用於建築物或物業單位,包括所述包裹(第二解釋)。 6.家庭辦公室完全或主要建造,適應或預定人類居住或部分為人類居住,部分為商業用途,將按照第一次解釋和第二次解釋進行住房。 7.否則完全商業辦公樓的閣樓可能不是適用第二解釋的住房住宅,因為該建築物並非完全或主要構造,適應或擬用於人居;然而,根據第一次解釋,它將被視為住房。 8.擬建於人類居住的建築物中的純商業包裹仍然屬於住房住房的定義,將第二種解釋應用於完全或主要建造的建築物內,適用於人類居住或部分用於人類居住,部分用於商業活動前提,但不會被視為應用第一次解釋的住房。 第一個解釋結果是一個更精確的結果,而第二個解釋則提出了一個更廣泛的網絡,但可能會提高不符合常識的結果。 10.儘管如此,由於沒有對上述規定的解釋提出任何司法聲明,建議謹慎行事,並採納訂明的附表H合同。否則,應得到部長的確認,規定的附表H合同不適用。 11.條例11(3)規定:“財務主管人員信納,由於特殊情況或困難或必需遵守銷售合同中的任何規定是不實際或不必要的,他可以書面證明放棄或修改這些規定。但如果在根據銷售合同交出空置管有的時限屆滿之後或在任何延長時間(如果有的話)的有效期之後提出申請,則不得批准這種豁免或修改控制器“。 12.進一步來說,如果法院可以相信上述規定是不明確的,我們可以請法院根據所議定的意圖來解釋這一規定,以製定手中的這一法案,買家。 在我看來,對議會的意圖有所影響,我們贊成上述第一個解釋。 14.為了完整起見,必須指出,住房的定義最初由1966年“房屋開發商(管理和許可)法”引入。分裂建築物的包裹沒有訂明合同。 1982年房屋發展(管理及執照)規例介紹的第一份訂明合約,是附表E,涉及住屋及分部分土地。附表H的合約只是由“1989年房屋發展(管理和執照)條例”引入的。因此,在1966年引入住房定義時,可以提出議會在一個分房建築中不涉及包裹。

Section 8 (2A) of the Bankruptcy Act 1967 (“1967年破產法令”第8(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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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破產法令”第8(2A)條 由亨利康芳霍先生 2015年10月21日 該法令(“該條”)第8(2A)條規定:“儘管有第(2)款的規定,任何有擔保債權人如果沒有意識到其安全,則在獲得接管令後,無權享有其債務的任何利息在收到訂單之日起六個月內。 我們認為,法案第8(2A)條只適用於有擔保債權人實現其對破產債務人的抵押品。該科僅限制有擔保債權人繼續對破產人和該債務人的財產向未償還的款項徵收利息的權利。 該法案第8條第(2)款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該債務人”是指該法第8(1)條,即“該債務人”根據第8(2)條提供的擔保是第該法第8(1)條。因此,本部分明確規定有擔保債權人有權就其債務收取利息,無其他債務;他的債務就是債務人的債務。 上訴法庭3和聯邦法院已經證實,該科不適用於“沒有收到命令的當事人的財產或人員”.4 聯邦法院早在該聲明中則指出,該條僅限於“破產人”或“破產債務人”,而不是任何破產人。因此,類似於擔保人和第三方賠償人,該科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特別是第三方收款人或質權人提出申請。 如果第三方扣款人是破產人怎麼辦?該條款將利息扣除為“債務”,即破產債務人的債務。它不適用於第三方債務的利息費用,即擔保人或賠償人的債務。 因此,本條不適用於第三方扣款人的債務,不論該收款人是否為破產人。如果收費人是破產人,則該科將適用於其債務所徵收的利息,但不限制對其他方的債務的利息(由收費人的財產收取費用)。 應該從上訴法院和聯邦法院在上述情況下的司法趨勢中註意到,該條款是以有目的的方式將該科的適用範圍限於本條的解釋。該條所述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積累債務人的債務來減少破產債務人的財產損失。 儘管可以從破產債務人追回的利息上限,但對有擔保債權人對第三方擔保人和賠償人的追償權也沒有限制。同樣,對有擔保債權人從任何其他第三方收回該債權的權利也沒有限制;收回這種利息不會使破產債務人的遺產耗盡,而是第三者的遺產。 有意思的是,一旦第三方執行人被判決破產,應立即意識到他對任何第三方債務的擔保,這樣的第三方可能不會違約。相比之下,一旦破產破產,破產債務人的貸款將因違約而無法償還。 1 Andrew Lee Siew Ling v聯合海外銀行(M)Bhd [2013] 1 MLJ 499聯邦法院,第14頁第457頁 2聯合海外銀行(M)Bhd v Andrew Lee Siew Ling [2012] 3 CLJ 708上訴法院第44段H,I於第722頁 3聯合海外銀行(M)Bhd v Andrew Lee Siew Ling [2012] 3 CLJ 708,第43段E,F第722頁 4李瑩瑩v聯合海外銀行(M)Bhd [2013] 1 MLJ 499,第14段第457頁 5李瑩瑩v聯合海外銀行(M)Bhd [2013] 1 MLJ 499,第11段A第456頁

DIVORCE FAQ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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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ORCE常見問題 由Tay Bee Choo女士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我們不能只簽署離婚協議嗎? 不,你不能簽署離婚協議。你們都必須簽署離婚聯合請願書,只有高等法院可以在這個國家提出離婚。 如果我們不能就離婚條款達成一致,會發生什麼? 其中一個人必須向婚姻法庭提交初步提及婚姻諮詢。締約方必須參加婚姻諮詢,如果婚姻不能和解,婚姻法庭將簽發證書。那麼只有你們中的任何一個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請願書。 如果對方不參加諮詢怎麼辦? 婚姻法庭仍可以證明或拒絕證明你的婚姻是不可調和的。 如果婚姻法庭拒絕證明我的婚姻是不可調和的,會發生什麼? 那麼一個選擇是向法庭申請排除和解程序。 我可以隨時離婚嗎? 您只能在婚姻登記之日起2年後提出離婚訴訟,除非您能證明有特殊情況或困難。 我可以多快離婚? 如果各方可以同意離婚的所有條件,因此提出離婚合併請願書,法庭上的聆訊日期目前可以在提交之日起3個月內或更短時間內獲得。 什麼時候可以再婚? 當在聆訊日期授予法令Nisi後,絕對(通常在3個月內),絕對法令已提交婚姻登記總長登記;那麼你可以再婚。 我可以申請短於3個月的任何較短的時間來製定絕對法令嗎? 是。